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新建幼儿园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解放路(赣榆沙河粮库东侧),用地面积约7207 平方米。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建新街,南至解放路,西至赣榆沙河粮库,北至居民区。项目地块历史上为农田(1954年前)、沙河镇农具厂(1954~1979年)、编织袋厂(1980~2002年)以及闲置用地(2003~至今)。地块上原有建筑一直保留至2020年,随后拆除,截止第一次踏勘时(7月17日)只保留西南角的仓库,因地块须满足净地条件后才能开展完全调查,因此该仓库于2023年10月已进行拆除,截止第二次现场踏勘(10月15日)仓库已拆除完毕。地块内目前处于闲置状态,中间区域还保留部分硬化地坪,地坪上堆放少许砂石料等建材,西侧和东侧大量杂草,西侧部分区域堆放有来自周边开发时的堆土,该堆土通过人员访谈(详见4.1.3小节)和补充布点采样监测(详见第6-8节)证实该堆土为外来干净堆土,堆土占地面积约450平方米,最高处约3m左右,预估方量约900立方米。根据11月2日组织的专家评审会的意见,经多方沟通,由业主对地块内的堆土进行清理,截止第三次踏勘时(11月10日)现场堆土已清理,并对该堆土区域进行了初步平整作业。目前地块已实施封闭管理,人员不易进入,地块内不涉及任何生产活动。
根据《赣榆区沙河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幼儿园用地,属于《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土壤污染行动防治计划》中第四条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江苏经纬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受赣榆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对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新建幼儿园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公司项目组于 2023年7月起对该地块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察,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场地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并于 2023年7月进行了必要的现场采样、检测工作。2023年10月地块内拆除了地块周边的大元泵业店铺的违建仓库,我司于10月16日对该仓库区域进行了补充采样以及检测,根据专家意见对地块内的堆土进行清理后对该区域进行补充采样监测,根据三次检测结果提出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论,最终编制形成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一阶段调查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资料审阅、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基础上,对地块的潜在土壤地下水污染源进行了识别,并对其特征污染物进行了分析。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如下:
Ø 地块内历史上主要存在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沙河农具厂以及沙河编织袋厂,考虑到企业生产年限较久,可能发生:工业生产活动、机器检修以及废机油等,可能导致跑、冒、滴、漏,降雨淋溶入渗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固废堆放过程中,有害物质等通过挥发或淋溶进土壤内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充分考虑地块作为农田的使用历史与六六六和滴滴涕大规模使用时间有交集,因此,本地块可能受地块内历史工业生产活动对地块造成重金属、石油烃污染的影响以及受农田有机农药污染。
Ø 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和现状均无其他工业生产型企业存在。
综合以上对地块内及周边企业潜在污染分析的分析初步判断,本地块需关注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农药和石油烃。因此,本地块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
根据污染识别,本次调查设计了针对性的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监测方案,采用系统布点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我司后续进行了两次补测工作,第一次于仓库拆除后于原仓库区域中心布设土壤点位,以监测仓库的拆除过程是否有污染;第二次于堆土清理后原堆土区域中心布设土壤地下水复合点位,以监测堆土堆放区域的土壤地下水是否有污染。
根据上述多次现场调查和多次实验室分析检测结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调查结果如下:
Ø 土壤样品:在调查地块内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包含两次补充采样的样品,pH值在7.78~8.86之间,地块土壤总体呈轻度碱化。有6项重金属指标(砷、镉、铜、铅、汞、镍)和1项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所有指标检出浓度均低于GB36600-2018中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VOCs)中的甲苯、四氯乙烯在部分土壤样品中检出,检出值均远远低于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在所有的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Ø 地下水样品:本次调查地块内采集的所有地下水样品,包含两次补充采样的样品,本次调查地块内采集的所有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2~7.8,有2项重金属指标(砷、汞)和石油烃(C10-C40)在全部或部分样品中检出,有8种重金属(铁、锰、锌、铝、镍、钠、汞、铅)和石油烃(C10-C40)、色度、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氮(以N计)、硝酸盐氮(以N计)、亚硝酸盐氮(以N计)、氟化物和碘化物在样品中检出,所有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浊度在所有样品中检出,其部分检测结果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他监测项目,即铬(六价)、镉、VOCs、SVOCs,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结论与建议
本地块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的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状况详细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